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70號聲請人 姚志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忠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
二、更正附表金額。
三、相對人李忠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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