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彥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家如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臺幣34,6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