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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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聲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發票人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廖尚文」,與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之發票人「東森(股)公司負責人廖尚文董事長」不符,請 陳明 正確發票人名稱,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