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79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7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796號上訴人傑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2年11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上訴人送達處所設於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92年11月26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2年11月2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黃合文法官侯東昇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阮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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