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張權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權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張權衛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仍在逃,尚未到案執行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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