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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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建明

選任辯護人王雅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許家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滕孟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訴訟參與人 高聖凱 年籍詳卷

代理人 袁大為 律師

林明賢 律師

梁燕妮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之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之記載,對照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顯係「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之誤寫,蓋該判決內容業經合議庭評議,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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