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 郭名洲
郭芫彰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璧枝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三人應予迴避,因渠等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致聲請人之案件僅能向同為第一審法院之合議庭上訴,顯然剝奪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且三名承審法官另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第77條之1第3項、第386條第3款、第33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已違反程序正義,爰聲請該三名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之104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迴避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即於104年5月22日具狀撤回抗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上開承審法官均已因該案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依首揭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再聲請迴避,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