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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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92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