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3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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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45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丁○○應連帶清償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
(如無連帶關係,請補正確之聲明)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