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318號
原   告  黃浩騰
被   告  江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年11月9日上午9時4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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