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065號
原 告 柯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隆毓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0831號清償債務
執行事件,該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而鍾隆毓是台新銀行的董事長即
法定代理人,並非債權人。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是鍾
隆毓而被告是柯志翰,被告法定代理人是 吳金旺 ,是否有誤
。另本件之原告是否是柯志翰,而被告是否台新銀行,即本
件當事人稱謂及名稱是否更正,亦請具狀表示意見。另外,
吳金旺是第三人喬保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喬保公司)負
責人。原告於起訴狀載明法定代理人是吳金旺,究竟何意?
且本件起訴狀首行載明民事異議之訴狀(第三人),則本件
究竟是債務人(原告)異議之訴,還是第三人(喬保公司)
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亦請具狀表明。
四、宜載明原告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