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56號
原 告 林浥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尚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實際住居所,並
檢附被告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程尚洋」,未記載
地址,此外,未有被告年籍、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
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
能力,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