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捷上列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