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國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抗字第28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 陳建仁 )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陳蒨儀法官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