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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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漢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聲請本院對被告盛威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5,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1,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