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40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所述伊有服用成藥三支雨傘標友露安、國安感冒糖漿,本案送驗尿液有問題云云,俱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