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上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丁○○
之10號己○○戊○○庚○○○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竊盜部分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此部分並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請上字第
55號上訴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月17日彰檢榮愛95請上55字第2626號函文),此部分既未繫屬本院,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不合法,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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