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3號債權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淺 債務人 張鑫龍 (兼 張開智 之繼承人)
張錦泉 (兼張開智之繼承人) 張世偉 (即張開智之繼承人) 張志聰 (即張開智之繼承人) 張婉珺 (即張開智之繼承人) 張錦芳 (即張開智之繼承人) 王儀勝 (即 張錦綢 即張開智之繼承人) 王凱莉 (即張錦綢即張開智之繼承人) 王雅文 (即張錦綢即張開智之繼承人) 王義民 (即張錦綢即張開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鑫龍、張錦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01年6月20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息,逾期利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20%計息,逾期利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20%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張世偉、張志聰、張婉珺、張錦芳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開智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及債務人王儀勝、王凱莉、王雅文、王義民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錦綢再轉繼承張開智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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