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九四五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據上論斷欄漏引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據上論斷欄茲發現有誤,爰依職權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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