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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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
同上縣新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刑保字第九五○○二九一八號收據在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二一六卷第二三頁背面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本院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板檢 榮新 九六助一五九六字第五三八三○函、同署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板檢榮新九六助一五九六字第六一二三○號函、及本院司法警察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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