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北市松山戶政事務所)(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北市松山戶政事務所)(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