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6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柏升
被   告  廖美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有
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羅以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