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54號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惠聰
被   告 方 萍蘭 即余 方萍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二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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