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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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羅元同
       羅峻
      羅 陳碧桃
       羅紹薰
相 對 人  蘇燕玉蘇靖雅 之承受訴訟人
       陳良主
       何文聲
       羅德榮
       羅旭欽
       羅文勝
       羅偉仁
       羅茂源
       羅振甫
       侯國梁
       侯俊吉
       洪義政
       許宏宸
       何文筆
       何丁木
       夏雪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
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98年6月
17日以98年度朴簡字第41號判決原物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
按兩造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嗣聲請人羅元同、 羅峻卿 不服
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102年1月21日以100年度簡上字第57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而改採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並於該判決
主文第4項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百分比
欄比例負擔確定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而聲請人主張渠等於上開事件支出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81,8
50元,並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地政
規費徵收聯單2紙、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 王建忠 不動產
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收據各1紙為證,經本院審閱上開卷宗
查核屬實,準此,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
二核計後,聲請人及相對人預納部分,並以彼等應負擔之費
用,就相等之金額相互抵銷後,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良坤
附表一:計算書
┌────────┬──────┬──────────┐
│項目│金額│備註│
││(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由蘇靖雅預納,相對人│
│││ 蘇玉燕 承受訴訟│
├────────┼──────┼──────────┤
│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由聲請人羅元同、羅峻│
│││卿共同預納,即每人預│
│││納2,235元│
├────────┼──────┼──────────┤
│複丈費、建築測量│10,200元│由聲請人羅元同、羅峻│
│費及地籍圖謄本費││卿、 羅陳碧桃 、羅紹薰│
│││共同預納,即每人預納│
│││2,550元│
├────────┼──────┼──────────┤
│王建忠不動產估價│50,000元│由聲請人羅紹薰預納│
│師事務所估價費│││
├────────┼──────┼──────────┤
│土地勘查複丈費及│14,200元│由相對人洪義政預納│
│地籍圖謄本費│││
├────────┼──────┼──────────┤
│總計│81,850元││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應有部分│百分比│應負擔之訴訟費│備註│
│││││用金額(新臺幣│(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
│││││五入)││
├──┼─────────────┼─────┼───┼───────┼────────────┤
│1│羅元同、羅峻卿│各12分之1│8.3%│各6,793元│1.聲請人羅元同共預納4,78│
││││││5元,應再負擔2,008元。│
││││││2.聲請人羅峻卿共預納4,78│
││││││5元,應再負擔2,008元。│
├──┼─────────────┼─────┼───┼───────┼────────────┤
│2│陳良主、羅德榮│各36分之3│8.3%│各6,793元││
├──┼─────────────┼─────┼───┼───────┼────────────┤
│3│羅紹薰│36分之2│5.6%│4,584元│聲請人預納52,550元,應取│
││││││回47,966元。│
├──┼─────────────┼─────┼───┼───────┼────────────┤
│4│羅陳碧桃│36分之1│2.8%│2,292元│聲請人預納2,550元,應取│
││││││回258元。│
├──┼─────────────┼─────┼───┼───────┼────────────┤
│5│羅旭欽、羅文勝、羅偉仁、│各30分之1│3.3%│各2,701元││
││羅茂源、羅振甫│││││
├──┼─────────────┼─────┼───┼───────┼────────────┤
│6│侯國梁、侯俊吉│各48分之2│4.2%│各3,438元││
├──┼─────────────┼─────┼───┼───────┼────────────┤
│7│洪義政│12分之1│8.3%│6,793元│相對人洪義政預納14,200元│
││││││,應取回7,407元。│
├──┼─────────────┼─────┼───┼───────┼────────────┤
│8│蘇燕玉、許宏宸、何丁木、│各24分之1│4.2%│各3,438元│相對人 羅燕玉 預納2,980元│
││夏雪貞、何文聲、何文筆││││,應再負擔4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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