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小字第66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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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660號
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王智裕
被告 林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小字第660號(114年度營小調字第
6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
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但育緗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35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