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小字第66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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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660號

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王智裕

被告 林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小字第660號(114年度營小調字第

6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

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但育緗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35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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