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80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瑞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請求總金額(本金、利息、違約金)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帳務查詢或交易往來明細表」,明細表應詳列借款本金、還款日期暨金額、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日期及金額、總金額等。
二、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依據約定書何條項款喪失期限利益?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