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23號上訴人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陳敬于 律師 羅閎逸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施汎泉 律師被上訴人 劉益成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