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紹群 相對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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