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5,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