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告 廖桂珍 被告 李素蘭
廖晉霆 廖品蓁 廖鈺寶 廖桂琴 廖椿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被告 廖明珠
何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爰命再開辯論,並另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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