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147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訴訟代理人  鄭啟豪
被   告 食在安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號1樓,有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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