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進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萬8,000元(計算式:10萬-1萬2,000=8萬8,000),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