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31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詹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31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詹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