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31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詹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