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温菀婷 律師被告 蔡燕章
陳鼎濬
陳銘豐
陳豐銘
嚴之勤
林進旺
林政緯
林政輝
張進順
袁倫茂
謝晨喆
謝明倫
劉泰銘
李韋毅
何承愷
謝智超
楊登翔
英漢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媗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律師被告方揚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寶傑
宗德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禾守
陳道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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