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調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椿榮
       陳椿華
       陳椿輝
       陳玉枝
上列聲請人間就相對人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
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相對人陳椿榮、陳椿華、陳椿輝、陳玉枝現住所地,僅
有陳椿輝在本院轄區,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請求調解並確認不動產之物權行為無效,該不動
產所在位澎湖縣,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吳雪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