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吳佩君 被告 高駿紘 (原名 高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就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