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請人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重雨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羅元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一日
s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