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朴錦廷朴信龍賴玲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3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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