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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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9號異議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 黃乾祐蔡秋強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3年度執他字第2360號所為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原案件之告訴人甲○○,因被告黃乾祐、蔡秋強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其乃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該署並以81年度偵字第10275號案提起公訴,惟經本院於82年9月17日以82年度易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2人無罪,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竟仍於83年7月21日以83年度上易字第423號案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維持一審無罪之判決而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惟同一類案件之其他被告卻已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豐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故上開無罪判決顯有判決違法之情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收到上開無罪確定判決時,本應依檢察署執行卷第1頁「刑案查核單第4欄所載明之事項」之規定,在查知該案有如上應提出非常上訴或應予再審之情事後,即應依法提出後,再由檢察總長據以提出,惟該檢察官卻未盡該職責,而逕以83年度執他字第2360號執行命令,執行該無罪判決之內容,並命該案件逕予歸檔。綜上所述,可認上開執行命令確有如上指揮不當之情形,為此狀請撤銷該檢察官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異議人甲○○因被告黃乾祐、蔡秋強2人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而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該署並以81年度偵字第10275號案提起公訴,惟經本院於82年9月17日以82年度易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仍於83年7月21日以83年度上易字第423號案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維持一審無罪判決而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確認無誤,並有異議人所提出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且經異議人於本院調查中確認無訛(此可參本院案卷第23頁以下之調查筆錄),堪信為真實。是可認異議人確為系爭刑案之告訴人,而非被告、受刑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一節,洵堪認定。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既係該刑案之告訴人,則茲不論異議人上開所述是否屬實,即系爭刑案是否確有應提出非常上訴或再審之事由、原執行檢察官是否有指揮不當之情形存在,異議人均非適格之聲明異議人。異議人仍執前詞,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4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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