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9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所為96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所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