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八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尖嘴鉗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㈠於民國九十年
四月十三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弄○○號前,
趁無人注意之際,持客觀上足供凶器使用之尖嘴鉗一支,竊取停放在上址之劉興
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引擎發動腳踏板一支。㈡另於同日凌晨三
時三十分許,在同市○○街○○○巷○○號前,連續以相同手法竊取 張美君 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照後鏡帽二個。得手後,旋為警在上開合作街一
一八巷九五號前當場查獲,並扣得尖嘴鉗一支。案經臺中縣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