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八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板手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第四行「竊取」以下補充「現尚由不知
名之人實力支配當中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事實欄所載之板手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為被告供明在卷,雖
未扣案,但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