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另案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737號、98年罰執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賭博罪,所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賭博罪,所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聲請書誤繕為第6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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