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辦理護照時,發現遭以民國79年6月6日北院刑春18116號限制出境,事隔20年已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爰請求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涉犯詐欺罪,經本院於79年6月6日以北院刑春79自466字第18116號限制出境,業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8年8月6日移署出 管蔓 字第0980112461號函復在案。
惟查,聲請人所涉上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80年2月8日以79年度自字第466號判決無罪,嗣經自訴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80年5月22日以80年度上易字第1361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全卷查明屬實。是已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爰准予解除對聲請人之限制出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