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0三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牌皮包一個,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固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0三二號卷宗核閱屬實。惟扣案之仿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牌 皮包一個,係被告不知真實姓名之同學委託被告在網路上出售,以朋分販售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在卷(見偵查卷第五、六頁),是該仿路易威登馬爾悌耶牌皮包一個,並非被告所有,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尚難謂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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