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八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尚未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事由,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迄今。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狀記載。
三、經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並非法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又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羈押被告,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被告聲請具保狀所述理由,尚非能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