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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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原告 吳梅英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 邱崧豪 (原名 邱堉銘 )被告 許凱翔 被告 陳宏閺 被告 陳霆蔚 (原名 陳弘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崧豪、許凱翔、陳宏閺及陳霆蔚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