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謝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