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凱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東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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