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303號
原 告 陳宏齡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政勳 律師
洪宗暉 律師
被 告 張令
訴訟代理人 莊賢崇
被 告 姜孟璋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