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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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303號
原   告  陳宏齡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政勳 律師
       洪宗暉 律師
被   告  張令
訴訟代理人  莊賢崇
被   告  姜孟璋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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